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763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云婷,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双裕西区5号楼3门302。
委托代理人高忠,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吴修书,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云婷诉华文出版社以及华文出版社反诉陈云婷出版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云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忠,华文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云婷起诉称:原告与华文出版社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了《男人本色》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华文出版社对该书享有3年的专有出版权,并按约定支付版税;同时,原告依约定包销部分图书。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男人本色》一书也已印刷完毕,但是华文出版社拒绝给付应由原告包销的图书,其所应支付的版税亦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文出版社按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华文出版社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陈云婷违反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未经我社同意,擅自印刷广告宣传画,并使用渲染性语言,在订货会上张贴,引起读者投诉,新闻出版署和中宣部分别通知我社调查处理此事使出版无法进行,由此给我社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终止合同,由陈云婷赔偿华文出版社损失 171 080元。
陈云婷不同意华文出版社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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