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9日星期六
台灣省係中國清朝喺台灣設立嘅省級行政機構,目前由中華民國政府管緊;中華民國(下稱「民國」)台灣省唔包直轄嘅台北市同高雄市,佢面積佔民國政府目前際管轄全境(即台、澎、金、馬、東沙、太平島,簡稱台閩地區)98%以上,而人口就佔台閩地區80%以上,係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嘅主體。
1949年國共內戰後,台灣海峽兩岸劃海而治:民國政府搬咗去台灣,喺1990年代以前將大陸中共政權視為叛亂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共和國)政府成立,不斷嘗試將台灣納入佢嘅管治範圍,但未成功,當台灣係「分離嘅省」。中華民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嘅行政區劃都有台灣省,但意義唔同。
歷史
中華民國臺灣省
Template:一覽表 標頭 Template:一覽表 政區 省分 Template:一覽表 經濟 Template:一覽表 地理 省分 |} 台灣省是中華民國屬下嘅行政區,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列島、釣魚台(目前由日本實際控制)及其附屬島嶼。
台灣省下設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16縣和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五省轄市。雖然台北市與高雄市也位於台灣境內,但兩市均為直轄市,並不隸屬台灣省。
省主席是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1991年以前一直負責台灣省內事務(臺北市與高雄市除外),由民國政府任命。1994年,首次舉行台灣省省長直接民選,由宋楚瑜當選。不過1997年中華民國憲法修正後,台灣省政府被虛級化(精省或稱凍省),台灣省改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直接管理。雖然依官方說法,此舉目的在於整合政府組織,提升行政資源運用,但不少人士認為此舉是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削減宋楚瑜嘅手段之一。也有觀點認為,凍省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台灣省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宋楚瑜因為凍省的緣故,省長任期屆滿後便無公職,同時省長廢除,改列省主席,由總統指派。
2006年1月24日,新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宣佈不再任命台灣省主席、副主席、及省府委員,將繼續向廢省、政府架構精簡化的方向努力。
省會
行政長官時期(1945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
省主席時期(1947年4月22日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
省長時期(民選)
省主席時期(精省後)
陳儀 (1945年8月29日–1947年4月22日)
魏道明(1947年5月16日–1949年1月5日)
陳誠 (1949年1月5日–1949年12月21日)
吳國楨(1949年12月21日–1953年4月16日)
俞鴻鈞(1953年4月16日–1954年6月7日)
嚴家淦(1954年6月7日–1957年8月16日)
周至柔(1957年8月16日–1962年12月1日)
黃杰 (1962年12月1日–1969年7月5日)
陳大慶(1969年7月5日–1972年6月6日)
謝東閔(1972年6月6日–1978年5月20日)
林洋港(1978年6月12日–1981年12月5日)
李登輝(1981年12月5日–1984年5月20日)
邱創煥(1984年6月9日–1990年6月16日)
連戰 (1990年6月16日–1993年2月25日)
宋楚瑜(1993年3月20日–1994年12月20日)
宋楚瑜(1994年12月20日–1998年12月21日)
趙守博(1998年12月21日–2000年5月20日)
張博雅(2000年5月20日–2002年2月1日)
范光群(2002年2月1日–2004年10月13日)
林光華(2004年10月13日–2006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歷任最高首長
精省後的省政組織架構
首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二人)
省府委員:共九人(含正、副主席)
行政組室:資料室、秘書室、法規會、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業務組室:民政組、文教組、經建組、財務組、社會及衛生組、公共事務管理組
特殊單位: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省諮議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嚟從未真正行使台灣省管轄權,但共和國將台灣省當作一個仲未統一嘅省份,共和國政府喺官方文件同埋教科書中表明台灣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嘅一個省,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列島、釣魚台等。中國大陸方面,以祖籍台灣(但唔係居住喺台灣,擁有台灣戶籍)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及政協台灣省籍代表。(有關内容參考台灣問題)。
根據共和國擬定嘅行政區劃,台灣省設有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嘉義市7市及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台東縣和花蓮縣16縣。面積3.6萬平方公里。簡稱台。台北市為台灣省省會,而高雄市為全省第二大城市。
根據現有「一國兩制」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如果台灣願意接受共和國統治,將設立比港澳嘅特別行政區享有更多自治權嘅台灣特別行政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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